(2016)闽0205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2159号原告王某,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纠纷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罗小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柯阳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