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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罗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邱洪留、段亮勤计划生育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邱洪留,段亮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罗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罗定市皮鞋街**号。组织机构代码:00718436-7。法定代表人陈志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梅华,女,40岁,罗定市龙湾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邱洪留,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段亮勤,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罗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邱洪留、段亮勤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决字【2015】第20031101、200311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将社会抚养费122178元交至罗定市财政局指定的社会抚养费专用账户。逾期,两义务人未履行缴交社会抚养费义务,2016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粤5381行审5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决字【2015】第20031101、200311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5月23日移交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2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行政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762元。但两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申请本院暂缓执行,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案无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申请本院暂缓执行,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81执4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坚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钰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