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阿方与黄天恩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阿方,黄天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恢7号申请人李阿方,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吴明珠,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黄天恩,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申请人李阿方与被执行人黄天恩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芗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恢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国平审 判 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