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3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重庆首金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首金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3356号原告重庆首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康居苑10-2-7-4,组织机构代码68621751-0。法定代表人林春九,重庆首金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艺旋,女,重庆首金物资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9189T。法定代表人袁安明,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人焦志飞,男,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司宿舍。委托代理人谢朝洲,男,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首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首金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首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纯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