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6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吴兆强与陈志业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兆强,陈志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319号申请人吴兆强,公民身份号码×××,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陈志业,公民身份号码×××,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吴兆强申请执行陈志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2.5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元。申请执行人吴兆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