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苏芮、和保侠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芮,和保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8刑初129号公诉机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芮(曾用名小青、青青),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和保侠,农民。2013年5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于家中。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芮、和保侠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芮、和保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间,被告人苏芮伙同和保侠(该犯罪事实已被判刑)等人预谋后,以给他人介绍对象为名,进行诈骗,分别向被害人史某丙、李某乙、刘某甲索要定亲礼金、见面礼等共计2万余元及白金项链一条、礼品等物品。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苏芮、和保侠伙同他人再次以上述方式进行诈骗,骗取被害人朱某甲、任某丙、夏某己、刘某乙定亲礼金、改口费等共计15万余元及黄金戒指、礼品等物品。分述如下:1、201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苏芮伙同和保侠等人以许诺定亲结婚为由,苏芮化名“小凤”与兖州市王因镇史营村的史某丙定亲,骗取被害人史某丙定亲礼金、包裹钱等共计2万余元及白金项链一条。2、2010年7月31日(农历6月20日),被告人苏芮伙同和保侠等人以许诺定亲结婚为由,苏芮化名“张艳”与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马乡村的李某乙家相亲,骗取被害人李某乙见面礼、衣服钱共计5000元及礼品,此后不久,郎某甲、和保侠又到李某乙家索要所谓的“张艳”迁户口费3000元。3、2010年7月26日,被告人苏芮伙同和保侠等人以许诺定亲结婚为由,苏芮化名“张艳”与江苏省丰县首羡张集村的刘某甲相亲,骗取被害人刘某甲见面礼400元。4、2014年阴历11月份,被告人苏芮、和保侠以许诺定亲结婚为由,苏芮以“程青青”的身份与鱼台县王庙镇朱庙村的朱某甲定亲,骗取被害人朱某甲定亲礼金、改口费等共计7万余元,后苏芮又向朱某甲索要黄金戒指等财物。5、2014年腊月,被告人苏芮伙同和保侠以许诺定亲结婚为由,苏芮以“程青青”的身份与鱼台县鱼城镇双东村的任某丙定亲,骗取被害人任某丙定亲礼金、改口费等共计15000元及定亲的礼品,后和保侠又通过任某乙向任某丙的母亲刘某丙索要2000元钱。6、2015年6、7月份,被告人苏芮、和保侠伙同他人以许诺定亲结婚为由,苏芮化名“XX平”与嘉祥县嘉祥镇嘉祥村的夏某己定亲,骗取被害人夏某己定亲礼金、改口费等共计4万余元及定亲的礼品。7、2015年7、8月份,被告人苏芮、和保侠伙同他人以许诺定亲结婚为由,苏芮化名“李庆庆”与济宁市任城区石桥镇齐营村的刘某乙(别名刘某丁)定亲,骗取被害人刘某乙定亲礼金等共计2万余元及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OPPO牌手机一部。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史某乙、李某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史某丙、夏某己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苏芮、和保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芮、和保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和保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苏芮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告人和保侠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意见,对犯罪事实部分有意见,辩称没有诈骗那么多钱。指控的第四起,朱某甲没有给苏芮六万元,一共给了苏芮660元;第六起姓夏的给了三万元钱,不是四万。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苏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6、7月份,被告人苏芮伙同和保侠等人经预谋后,以许诺定亲、结婚为由,由苏芮化名“小凤”、“张艳”的名义进行诈骗,分别向被害人史某丙、李某乙、刘某甲索要定亲礼金、见面礼等共计2万余元及白金项链一条、礼品等物品。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苏芮、和保侠伙同他人再次以上述方式进行诈骗,由苏芮化名“程青青”、“XX平”、“李庆庆”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朱某甲、任某丙、夏某己、刘某乙定亲礼金、改口费等共计15万余元及黄金戒指、礼品等物品。具体分述如下:(一)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芮伙同和保侠等人于2010年6、7月份期间诈骗被害人史某丙、李某乙、刘某甲的三起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至三起犯罪事实一致,同案参与人和保侠因该三起犯罪事实已被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苏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书证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3)砀刑初字第00105号、(2011)砀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史某乙、王某乙、李某丙、王某丙、刘某戊的证言,被害人史某丙、李某乙、刘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苏芮及同案参与人和保侠、王某丁、张某甲、郎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二)2014年阴历11月份,被告人苏芮、和保侠以许诺定亲结婚为由,经媒人任某乙、张某乙介绍,被告人苏芮化名“程青青”与鱼台县王庙镇朱庙村的朱某甲定亲,先后骗取被害人朱某甲定亲礼金、改口费等共计7万余元及黄金戒指等财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辨认笔录证人朱某乙、张某丙的辨认笔录,证实经二人辨认,被告人苏芮就是和其儿子朱某甲定亲的名叫青青的女子。2、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朱某甲的母亲。2014年阴历11月初,经鱼台县鱼城镇双庙村的媒人任某乙、张某乙介绍,其儿子朱昂昂和金乡县化雨镇张楼村的青青相亲。阴历当月十九日定亲当天,朱某甲给了青青660**元定亲钱,其和对象给了她2000元,朱某甲的叔叔和婶子给了她1200元钱。阴历腊月二十一日,朱某甲花3600元给青青买了一个戒指,其给了她2000元的压岁钱。后青青和她母亲借故推迟结婚,经打听青青家是骗子,她结婚生过孩子。之后再也联系不上青青和她母亲。(2)证人朱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朱某甲的叔叔,2014年阴历19号上午朱某甲定亲时,在女方家里朱某甲给了青青660**元的定亲钱,其哥和嫂子每人给了她1000元见面礼,其和其对象每人给了她600元的见面礼,一共69200元,买东西花了大概两三千元。(3)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朱某甲的父亲。2014阴历十一月份的一天,经鱼台县鱼城镇双庙村的媒人任老五的介绍,其儿子与金乡县化雨镇徐庄叫青青的女孩见面。定亲时在女方家里其儿子交给青青660**定亲礼金,其和对象每人给她1000元,其弟弟和弟媳每人给了600元,买东西花了3000多元。临近春节,其对象给了青青20**元,其儿子当天还花了3000多元给青青买了一枚戒指。因青青不拍婚纱照,推迟不结婚,其托人打听她家的情况,得知她结过婚,生过一个男孩。其对象给青青的妈妈打电话,她妈妈张口就骂人。后来去青青家要定亲过礼的钱,她家没有人,感觉被骗。(4)证人任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给青青、朱某甲介绍介绍婚姻的时间是2014年冬天距离2015年春节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他们分手是2015年春节之前的事。青青的妈妈打电话说青青和朱某甲的婚散了,让其再给青青介绍一个。其就把其村的任某丙介绍给了青青,定亲的日子是2015年春节初二的那天在青青家里。(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前,其和任广五、朱昂昂及他父母在金乡县医院南边的桥上相亲。后来其听青青的母亲说青青和昂昂定亲过礼了。在给青青介绍朱某甲的期间,朱某甲说不愿意了,其和任某乙把青青又介绍给了本村的任某丙,任某丙给青青了1.3万元的礼钱,后来青青又去找朱某甲定亲、过礼。(6)证人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和和保侠是夫妻关系,苏芮是和保侠的女儿,小名叫青青、小青。苏芮曾结过婚,生过一个男孩,她和多个男子定亲,但一个也没有结婚,苏芮定亲都要定亲钱。其曾让她将收的钱退给别人,苏芮不让其管。苏芮和鱼台打烧饼的男孩定亲是最早的一个,是冬天的时候,当时和其一起吃的饭。后来苏芮和鱼台的男孩散了,其跟和保侠说让把钱还给别人,和保侠就骂其。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阴历11月左右,经鱼台县鱼城镇双庙村的媒人老五和另一个男媒人介绍,其与一个自称叫程青青的女孩见面。2014年阴历11月19号定亲当天,其和其父母、叔叔朱某丙、婶子等人带着东西到程青青家中,其将66000元定亲礼金交给了程青青,其父母每人给程青青10**元见面礼,其叔叔和婶子每人给她600元见面礼。定亲之后,其和程青青约定一两个月就登记结婚,其还给她买了金戒指。春节之前其母亲给了程青青20**元红包,其给她买东西花了2000多元。后来其让程青青去照婚纱照,她一直推托,没有任何结婚的实际行动。后经打听程青青离过婚并有过孩子,其在定亲之前都不知道。其给程青青打电话,她说没结过婚。其母亲给她打电话,她母亲接过电话和其母亲骂了起来。之后其打电话就找不到程青青了,给她母亲打电话她母亲就骂,去她家找了几次也没人。4、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苏芮的供述,证实其小名小青,和保侠是其亲生母亲。2014年年底,经鱼台双庙村的一个媒人介绍,其与朱某甲相亲,其告诉朱某甲自己叫程青青,在金乡县纺纱厂上班。2015年春节前一个月的6号在其家中定的亲,朱某甲给了其66000元彩礼,他父母每人给了其600元,一个叔和两个婶子每人给了500元,还带了2000多元钱的东西。定亲后朱某甲花2000多元给其买了个金戒指,他妈妈给了其2000元压岁钱。买完戒指后四五天,朱某甲知道自己生过孩子不愿意了,朱某甲的母亲和其母亲打电话骂了起来。朱某甲给的定亲钱让其母亲存着,其母亲花了一部分,还剩5万。在春节前,其又经媒人老五介绍和任某丙相亲并定亲,和任某丙定亲就是想从他那里骗钱还给朱某甲。(2)被告人和保侠的供述,证实其女儿苏芮离婚后,其让鱼台鱼城的媒人老五给其她找个对象。2014年年底,老五和另一个媒人给苏芮介绍了鱼台的一个男孩朱某甲。男孩和他父母、叔叔婶子去其家认门时其告诉男孩的母亲其女儿叫程青。给其闺女的钱其没看见,其只是跟着在化雨街上吃了一顿饭。后来听苏芮说朱某甲家给了她3万元钱,而且她还给了朱某甲。后来因嫌其没给男方说苏芮离过婚的事,其还在电话中和男方的母亲骂起来。当庭辩解称朱某甲家一共给了苏芮660元。(三)2014年腊月,在与鱼台县王庙镇朱庙村的朱某甲未解除婚约期间,被告人苏芮、和保侠以许诺定亲结婚为由,经媒人任某乙、张某乙介绍,被告人苏芮化名“程青青”与鱼台县鱼城镇双东村的任某丙定亲,骗取被害人任某丙定亲礼金、改口费等共计15000余元及定亲的礼品,后被告人和保侠后又通过任某乙向任某丙的母亲刘某丙索要现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任某丙的辨认笔录,证实经任某丙辨认苏芮就是和自己定亲名叫“青青”的女子。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9日,经任某乙和张某乙介绍,其儿子与叫程青青的女子定亲,在化雨北程青青的家里,其儿子把13000元现金交给程青青,程青青又向任某丙要了400元给她侄女,其和对象每人又给了程青青10**元,给她侄女100元,一共给了15600元,买东西花了2700元。东西都是程青青的妈妈要的。过完年任某丙去程青青家看她父母花了300多元钱。后来任某乙告诉其青青的妈妈要2000元的奶水钱,不能让任某丙和青青知道,其把2000元给了任某乙,听任某乙说在淳集桥把钱给青青的妈妈了。之后青青的妈妈又要了两次钱,其没再给她,其通过任某乙向女方提了几次定婚、结婚的事,女方就说拿不够12万别想结婚。(2)证人任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之前,其给青青介绍了任某丙,2015年春节大年初二定的亲,任某丙给了青青1.3万作为定亲礼。定亲之后的一天中午,青青的妈妈打电话说青青骑车碰着一个怀孕的妇女,让其给任某丙的妈妈要3000元钱赔给人家。任某丙的妈妈把2000元钱给了其,当天下午其就交给了青青的妈妈。(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底、2015年春节前,在给青青和朱某甲介绍对象期间,朱某甲说不愿意了,其和任某乙又将青青介绍给了任某丙,任某丙给了青青1.3万礼钱,后来青青又和朱某甲定的亲,过的礼。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丙的陈述,证实2014年年底春节前后,经媒人张某乙和任某乙介绍其和程青青相亲。腊月三十,在化雨徐某甲程青青家里,其把1.3万元交给了她,其父母每人给了青青10**元改口费,还给了她们家一个小孩100元的压岁钱,青青的母亲让其母亲买一个羊、6桶大豆色拉油等物品,花了1.8万元。正月十六青青的母亲让任某乙给其家要2000元养闺女的钱,并不让告诉青青,任某乙在化雨××附近将钱给了青青的母亲。过了年2、3月份,青青的母亲说青青碰着人了,让任某乙给其家要几千块钱,其母亲没有给她。经过打听知道青青是一个结过婚有小孩的人,他们用这样的方法也骗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苏芮的供述,证实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经媒人老五介绍其和任某丙见面相亲,其告诉任某丙自己叫程青青,在金乡县纺纱厂上班。后两人于春节前定亲,任某丙家给了其1.3万或1.6万元,任某丙的父母每人给了1000元钱。其和朱某甲、任某丙同时保持相亲关系,是因为当时朱某甲的妈妈已经明确表示不愿意其,其为了还给朱某甲钱某和任某丙定亲,当时其没有告诉任某丙其和朱某甲相亲的事。其和任某丙见面也是其母亲和保侠安排的。其没想和任某丙结婚,和他定亲就是想从他那里骗点钱还给朱某甲。(2)被告人和保侠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该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四)2015年6、7月份,被告人苏芮伙、和保侠伙同他人以许诺定亲结婚为由,由苏芮化名“XX平”与嘉祥县嘉祥镇嘉祥村的夏某己相亲并定亲,骗取被害人夏某己定亲礼金、改口费等共计4万余元及定亲的礼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夏某己提供的花费清单,证实其和苏芮定亲花费见面礼、看家费等共计48900元。2、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夏某己、证人夏某丁辨认,苏芮就是和夏某己定亲名叫“XX平”的女子。经证人韩某辨认,周某就是苏芮和夏某甲福定亲时女方的媒人。3、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份其通过羊山的大兰给夏某己介绍一个叫小萍的女孩,大兰说女方是她外甥女。相亲当天下午在夏某己家,夏某己给了小萍2000元定亲钱。阴历6月22日定亲当天夏某己给了小萍36000元,夏某己的父母、四个婶子、两个姐姐都给了小萍钱,夏某己又给了大兰2100元钱。另外证实到女方家后女方的母亲和大爷等人在家。后来女方给其打电话说她不愿意了,韩某让她把钱退还,女方说找了头后再还钱。其听说她还给夏某己说愿意,向他要钱要东西。(2)证人夏某丁的证言,证实其是夏某己的二姐。2015年阴历6月19日,夏某己经媒人韩某介绍了一个叫小平的女孩。阴历6月22日定亲当天,其和父母、姐姐、夏某己等人带了礼品到金乡县徐庄村小平家,当时小平的妈妈、大爷、女方的媒人、小平的两个侄女等人在场,夏某己将36000元交给了小平,给了她两个侄女每人600元钱,其父母每人给小平1110元,其和其姐姐每人给小平600元,四个婶子每人给小平200元,现金共41420元。吃完饭后,女方的媒人给其母亲要了2100元钱。后小平先后给夏某己打电话要三金、苹果手机等物品。经打听女孩不叫小平,叫小青。(3)证人夏某戊的证言,证实的其弟弟夏某己和小平某、定亲及给小平家的定亲礼钱等费用与证人夏某丁证实的基本一致。并证实定亲时女方的媒人也在现场,并说自己和小平家是老亲,事后其母亲给了该媒人2000元媒礼钱,小平喊她姨。(4)证人夏某乙、刘某己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夏某丁、夏某戊等人证实的基本一致。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己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22日,其经羊山的一个女媒人介绍与一个自称叫XX平女孩定亲。当天其和其父母及媒人等十几个人去女方家,女方的父母也都在,其给了XX平36000元定亲钱,给了她的两个侄女一人600元,其父母每人给了XX平1000元钱,两个姐姐每人给了她600元钱,四个婶子每人给了200元,还有烟、酒、糖块等2000多元的东西,定亲吃饭其花了1100元钱。其还给了羊山的媒人2100元媒礼钱。其和XX平谈登记结婚的事,她总以各种理由往后推。其在她身上共花费了49000元左右。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苏芮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28日之前两个月经大兰及嘉祥的媒人介绍其与夏某丙相亲。其和大兰一起去夏某丙家看家时,夏某丙给了其2000元先期定亲的钱,这些钱支了200元车费,大兰分了500元,其分了500元,和保侠和张楼的媒人每人400元,其按照大兰的安排给夏某丙说自己叫平平。过了大约三天,在其家定亲时,夏某丙给了其33000元定亲的钱,夏某丙的父母每人给了1000元改口钱,两个姐姐每人给了600元,三个婶子每人给了200元,夏某丙给其买了1000多元的东西。快吃晚饭时,其和和保侠、大兰、张楼的媒人在厕所里将夏某丙家给的4万多元分了。后来得知夏某丙给了大兰2000元媒礼钱。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该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告人和保侠的供述,证实介绍完鱼台的小华之后,其找周某让她给苏芮介绍对象骗钱给自己看病。2015年5月份前后,周某给苏芮介绍了一个嘉祥姓夏的男孩。他们见面后十几天后,男孩和其父母、三个姐姐、姑姑大娘等十几个人一起到了化雨徐某甲其家,在吃饭期间听男孩的妈妈说给了3.3万元。男孩家给的钱让其看病花了。(五)2015年7、8月份,被告人苏芮、和保侠伙同他人以许诺定亲结婚为由,苏芮化名“李庆庆”与济宁市任城区石桥镇齐营村的刘某乙(别名刘某丁)定亲,骗取被害人刘某乙定亲礼金等共计2万余元及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OPPO牌手机一部。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刘某乙辨认,苏芮就是和自己定亲的名叫“李庆庆”的女子;经证人刘某庚辨认,苏芮就是和刘某乙相亲后定亲的叫李庆庆的女子。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庚的证言,证实其是刘某乙的父亲。七月份的一天其儿子刘永洁经一姓董的媒人介绍与金乡县化雨镇徐庄村的叫李庆庆的女孩见面,见面当天给了李庆庆的妈妈2000元钱。定亲当天,其儿子把16000元钱给了李庆庆,后来其儿子还给李庆庆买了戒指、手机。定完亲后李庆庆的妈妈给其打电话要3000元钱,其让儿子给她送去的,八月十五到她家走亲戚又花了两三千元钱。(2)证人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大约8月份的时候,苏芮让一个叫刘某丁的男子来家里给其帮忙,其听苏芮说两人已经定亲。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0几号,其通过媒人介绍,和一名自称叫李庆庆的相亲,见面后李庆庆和她母亲、姨等人一起去了其家,其给了李庆庆2000元现金定下亲事。8月1日定亲时,其给了李庆庆16000元。七夕时给李庆庆花7000多元买了戒指和项链。后其又因李庆庆的母亲说她得了癌症给了她3000元钱。李庆庆因阑尾炎住院李庆庆的母亲给其要了3000元钱及500元饭费。阴历8月14,李庆庆给其要2500元看其亲戚的钱。40天之前,其给李庆庆花1998元买了一部手机,其共给李庆庆花了36000多元钱。4、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苏芮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28日之前一个多月,经大兰和另一媒人介绍其以李庆庆的名义与刘某丁相亲,在刘某丁家中,刘某丁给了大兰2000元先期定亲的钱。在回去的路上大兰将这2000元分了给了其400元,和保侠300元,大兰和李某丁媒人500元,汶上的媒人300元。过了五六天,刘某丁和他父亲、姑姑、姑父一起到其家中定亲,给了其16000元定亲钱。七夕那天,刘某丁给其买了一个黄金戒指和一个黄金项链,项链花了2000元,还有一部2000元的OPPO牌手机。后其因宫外孕住院还谎称自己得了阑尾炎给刘某丁要了2000元。另外证实定亲的16000元大兰和其每人分5000元,和保侠和汶上的媒人每人分2500元,李某丁分1000元。买的项链归其,大兰要了戒指,李某丁要了手机。(2)被告人和保侠当庭对指控的该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被告人和保侠2011年9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12年6月25日被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2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砀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9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变更为取保候审,共计羁押20天。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和保侠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上述事实,还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综合证据证实:1、书证(1)被告人苏芮、和保侠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苏芮、和保侠均达到法定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实2011年4月25日被告人苏芮与王某戊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0月22日二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3)金乡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办案说明,证实涉嫌和苏芮、和保侠多次参与共同诈骗的周某现在逃。被告人苏芮在供述中所提供的检举揭发关于周某和李某丁涉嫌犯罪的事实,因其线索不具体,民警未能调查出周某和李某丁的相关犯罪事实。(4)金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29日,金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济宁市石桥镇刘庄村将被告人和保侠抓获。2015年9月28日,在金乡县人民医院东门附近,苏芮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民警抓获。(5)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3)砀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和保侠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和保侠和程某甲是后来结婚的,带来一个女儿一个儿子,女儿小名叫青青,20多岁。和保侠很神秘,都不知道她干什么,程某甲说她在城里做生意。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苏芮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左右的时候,其与鸡黍镇的王某戊离婚后,其母亲和保侠跟其说你离婚了,咱娘俩都好吃懒做,也没有钱,要不就以定亲说媒的方式骗两个钱花,其当时同意了。后和保侠找到鱼台县鱼城镇双庙村的一个媒人,给其介绍了朱某甲,骗了他66000元定亲钱和5200元的改口钱,还有一枚价值2000多元的戒指。后来周某提出给其介绍对象骗钱,并让其改名叫平平,找了嘉祥县的夏某丙。之后又去见刘某丁定亲是大兰的意思,还是想继续骗钱。其是真心想和嘉祥的夏某丙结婚,其他人都是想骗他们钱。2014年以来,其一共诈骗了彩礼就有十几万元钱,其诈骗的钱都给其母亲了,其和母亲分得多少其记不清了,其母亲都存在银行卡里,其给她要钱都是她给其现金。其母亲看钱很重,其料想到她不肯拿钱退还给对方。(2)被告人和保侠的供述,证实其在实施诈骗之前,其和郎某乙、张某甲、其女儿小青事先商量好各自演的角色,然后实施诈骗。其在诈骗的过程中主要充当媒人,把其闺女小青介绍给别人的时候,其就充当小青的妈妈。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芮、和保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和保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其所犯新罪并罚。被告人苏芮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和保侠辩称其没有骗取朱某甲7万元及夏某己4万元的辩解观点,经查,被告人苏芮在侦查机关及当庭对伙同被告人和保侠等人骗取朱某甲及夏某己的事实供认不讳,且其证实的诈骗的时间、地点及诈骗金额与被害人朱某甲、夏某己及证人张某丙、朱某丙、朱某乙、韩某、夏某丁等人的证言能够印证一致,被告人和保侠的上述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3)砀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书中罪犯和保侠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和保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其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苏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和保侠、苏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违法所得退赔给史维清等7名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瑞平代理审判员 王璐璐人民陪审员 江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