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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4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4民初168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称,其与被告是由双方父母包办结婚,双方关系不好。坐月期间被告对我毒打,被告的母亲对我毒打,在娘家被告与我父亲发生争执后,被告丢下我自行去了江西,双方现分居至今已有一年多。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被告返还陪嫁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被告支付婚姻过错赔偿5万元,生活困难帮助费5万元。被告马某乙辩称,其与原告是由父母包办结婚,刚结婚我们关系好者哩,后来原告听了娘家人的话后,就对我不好了。后因到原告娘家去探望,我们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我回江西,她没有回来。我不同意离婚,孩子我不同意原告抚养,原告承担孩子抚养费10000元,承担给我造成的损失75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于2012年5月份由双方父母包办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马某甲生育一男孩,名叫马某某,现2岁7个月。婚后夫妻关系不好,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在江西南昌开饭馆期间,原告与娘家人因通电话,引起了被告之母的不满。尤其是原告马某甲在南昌市医院生孩子花费了几千元钱,因未参加医疗合作保险,被告的家人与原告的家人在电话里互相辱骂。原告马某甲在坐月期间,被告对其进行了打骂,后原告马某甲偷跑回娘家时,原告及家人发现引了回来,被告之母对原告毒打了一顿。2015年1月24日,原、被告去敦煌看望原告之父。被告和原告之父发生了争执,被告马某乙于2015年2月4日回到了江西南昌市,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由双方父母包办结婚,婚前不了解,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原告分娩孩子难产后,被告未精心照料,被告打骂原告,且双方亲戚在电话中彻底互相辱骂,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马某甲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成立,为了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孩子由被告马某乙抚养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二、男孩马某某由被告马某乙抚养,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青智审判员  马跃武审判员  张小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志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