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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明武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刑初字第86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原四川XXX**公司经理。住重庆市九龙坡区。2014年8月30日,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2016年5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廖某,北京XX(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某某,北京XX(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4〕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查,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14年8月30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受贿10万元的事实发生在200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法定最高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五年。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已经超过追诉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龙军代理审判员  施洪波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水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