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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曹昂雅与吴晓会、王占武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昂雅,吴晓会,王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曹昂雅,女,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吴晓会,女,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王占武,男,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昂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晓会、王占武申请执行公证债权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赤证执字第7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张晓峰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