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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9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铁眼与赵利山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铁眼,赵利山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9民初378号原告赵铁眼,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雪娟,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喜书,系石家庄市赞皇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利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铁眼诉被告赵利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铁眼于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铁眼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铁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铁眼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晓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