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9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铁眼与赵利山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铁眼,赵利山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9民初378号原告赵铁眼,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雪娟,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喜书,系石家庄市赞皇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利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铁眼诉被告赵利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铁眼于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铁眼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铁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铁眼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晓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