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执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唐金毅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毅,杨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489号申请执行人唐金毅。男,1961年出生。被执行人杨宝华,男。申请执行人唐金毅申请执行杨宝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1997)宣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金毅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金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7)宣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秋春助理审判员  林力军助理审判员  刘 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