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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海、纪淑苓与邢雅楠、张凯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纪淑苓,邢雅楠、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29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纪淑苓被执行人邢雅楠、张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00290号卷宗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保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