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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马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253号原告李某某某。被告马某某某。原告李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10月16日举办了婚礼,被告做了原告家的上门女婿,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孩李某某,现年2岁4个月,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3月7日,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8月2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并未和好。现原告起诉请求:1、与被告离婚;2、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原告提供的证据: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10月16日举办了婚礼,被告招赘到原告家做了上门女婿,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女孩李某某现年2岁4个月,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5年3月7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2015年4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至今仍未和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但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至今仍未和好,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女孩现随原告一起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女孩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离婚;二、女孩李某某由原告李某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三、原告李某某某付给被告马某某某生活补助费3000元(待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俊德审 判 员  董国宇人民陪审员  马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克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