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强与杨洪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杨洪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民初555号原告王强,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洪艳,居民。被告杨洪图,居民。原告王强与被告杨洪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艳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强的委托代理人王洪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洪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强诉称,原、被告体本系同学,平时关系很好。2014年5月份,被告杨洪图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王强借款110000元,并承诺年底还清。原告分别于2014年5月至6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被告现金11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年底,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至今。为维护原告权益,现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杨洪图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至6月7日,被告杨洪图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原告分6次将款项汇至杨洪图62×××65银行账户内。2014年11月11日,被告杨洪图为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王强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杨洪图2014年11月11日”。2016年1月1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欠条一份、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六份及原告法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杨洪图向原告王强借款110000元,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有权随时追要,现原告起诉追要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洪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对案件的审理。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洪图偿还原告王强借款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90元,共计2340元,由被告杨洪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艳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振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