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建夫与张书军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夫,张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夫,男,1969年3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市区。被执行人张书军,男,1957年3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市区。本院在执行张建夫与张书军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