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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建夫与张书军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夫,张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夫,男,1969年3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市区。被执行人张书军,男,1957年3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市区。本院在执行张建夫与张书军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