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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杨殿运与柴本琪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殿运,柴本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杨殿运,男,生于1975年11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柴本琪,男,生于1965年4月14日,汉族,居民,原住章丘市刁镇柴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殿运与被执行人柴本琪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部分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房管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柴本琪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章商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杨殿运发现被执行人柴本琪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程永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