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5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张金杰、章贤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张金杰,章贤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353号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与海川大道交汇处SY1号楼217室。负责人:张祖国,该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晏明民,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维堃,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金杰。被告:章贤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张金杰、章贤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