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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周桂花与封丘县豪门珠宝贵金属有限公司、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花,封丘县豪门珠宝贵金属有限公司,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355号原告:周桂花,女,汉族,1963年5月1日生。被告:封丘县豪门珠宝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黄池路北段瑞封花园4幢1层2号。法定代表人:张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超,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莉,女,汉族,1969年5月19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周桂花诉被告封丘县豪门珠宝贵金属有限公司、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莉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张莉住所地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封丘,因此,封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张莉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鲍丽霞审判员  刘同顺审判员  孙玲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