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370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洪永生与傅顺昌、钱丽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永生,傅顺昌,钱丽萍,邹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70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洪永生。被执行人傅顺昌。被执行人钱丽萍。被执行人邹发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调确字第35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2月30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傅顺昌名下的浙A号轿车一辆及其名下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对面坞3幢510室【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新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建国用(2009)第05**号】房地产(含柴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忠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