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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5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常州市澳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澄城县顺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澳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澄城县顺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澳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奔牛镇南观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819441—1。法定代表人刘万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海军,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澄城县顺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澄城县醍醐火车站。组织机构代码:74504372—6。法定代表人赵尚海,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委托代为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澳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澄城县顺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的(2015)武邹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对澄城县醍醐火车站旁所占有的宗地享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地2013年12月20日被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查封;2013年11月13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该宗地的使用证质押在陕西昊昌担保有限公司,我院已对该宗地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工商机关登记的股权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在湖北郧西全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正在破产清算当中,2014年8月8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破产清算后应分配的分配款900元人民币。我院于2016年5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破产清算后应分配的分配款26.8万元人民币,目前破产案件尚未终结。2013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与稷山县金星煤焦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公司场地及设备整体出租给稷山县金星煤焦有限公司经营,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合同正在履行当中。综上,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破产债权、抵押物,均暂时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尚海因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已被我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本案执行时机不成熟、条件不具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澳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澄城县顺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的(2015)武邹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