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金志渊,林玲玲,林永通,陈玲燕,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金志渊,林玲玲,林永通,陈玲燕,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住所地:永嘉县瓯北镇双塔路1089号。组织机构代码:60939016-8。法定代表人:刘其先。被执行人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东瓯街道东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金志渊。被执行人金志渊,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林玲玲,女,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林永通,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玲燕,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东瓯街道亚龙教仪工业园(堡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笑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东瓯街道安丰村的房产及附属设施【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80010897、80010898、80010899,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嘉国用(2012)第03-01280号】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东瓯街道安丰村的房产及附属设施【房产所有权证号分别为80010897、80010898、80010899,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嘉国用(2012)第03-01280号】。二、被执行人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