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02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938号原告:王某,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唐某,女,1987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一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