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938号原告:王某,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唐某,女,1987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一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