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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终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姜春艳与被上诉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春艳,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1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春艳,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理人:张振广,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林洪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淼,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苗苗,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姜春艳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819元,退回上诉人姜春艳。审 判 长  侯广志审 判 员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佟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