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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764号原告任某某,男,生于1986年12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王仕贵,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86年6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系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