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764号原告任某某,男,生于1986年12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王仕贵,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86年6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系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