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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杨清江诉孙延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江,孙延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633号原告:杨清江。被告:孙延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江诉被告孙延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清江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0.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00.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杨清江。审 判 长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杨化凤人民陪审员  孙 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晓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