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杨清江诉孙延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江,孙延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633号原告:杨清江。被告:孙延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江诉被告孙延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清江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0.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00.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杨清江。审 判 长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杨化凤人民陪审员 孙 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晓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