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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蒋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蒋钟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2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被执行人蒋钟玉,女,1957年5月5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全州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蒋钟玉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全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钟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蒋钟玉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本金312270.4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蒋钟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州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钟玉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账号:60×××52内的存款,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维雄审 判 员  胡秧生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