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恢字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闫红、唐梓峻、张希阁、孔凤梅、李季航、贾玉芹、赵忠辉、赵梓舒、高喜、张玉梅、李越、刘博、刘永春、张素梅与梁征文、刘利国、王宝和、鞍山市宏信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红,唐梓峻,张希阁,孔凤梅,李季航,贾玉芹,赵忠辉,赵梓舒,高喜,张玉梅,李越,刘博,刘永春,张素梅,梁征文,刘利国,王宝和,鞍山市宏信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恢字1号申请执行人闫红、唐梓峻、张希阁、孔凤梅、李季航、贾玉芹、赵忠辉、赵梓舒、高喜、张玉梅、李越、刘博、刘永春、张素梅。被执行人梁征文、刘利国、王宝和、鞍山市宏信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红、唐梓峻、张希阁、孔凤梅、李季航、贾玉芹、赵忠辉、赵梓舒、高喜、张玉梅、李越、刘博、刘永春、张素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征文、刘利国、王宝和、鞍山市宏信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四刑终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