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何智社申请白卫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智社,白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何智社。被执行人白卫。2016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何智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卫支付其借款20000元、垫付的受理费150元,另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203元,共计203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卫名下无住房、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白卫现查无下落,存在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形。本院已依法对白卫作出拘留决定书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何智社同意在移送公安机关查找被执行人后终结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王占华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建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