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陈希纯与张飞元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希纯,张飞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陈希纯,男,汉族,1954年6月3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张飞元,男,汉族,1966年6月13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希纯与被执行人张飞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飞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2016年3月4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75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根据申请执行人陈希纯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向XX房产公司交首付购房款)[(2015)汕金法执字第817号案件的查封物]均系被执行人全部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2015)汕金法执字第817号案件的财产分配,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系(2015)汕金法执字第817号案件查封物,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该案的财产分配,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5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伟斌执行员 林冬平执行员 袁俊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学通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