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马某甲,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麦德,马海瑚,徐涛,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800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麦德,因本案于2016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11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1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系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告人马海瑚,曾用名马哈三,因本案于2016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14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1000元。2014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涛,曾用名徐钺,因本案于2016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09年7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500元。2010年10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原判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500元,撤销原判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5月12日刑满释放。(系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辩护人徐亚静,系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因本案于2016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麦德、马海瑚、徐涛犯盗窃罪,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伟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麦德、马海瑚、徐涛、马某及辩护人徐亚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麦德、马海瑚、徐涛、闵胜海(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东南大厦小区停车场内,由被告人马海瑚负责望风,被告人马麦德、徐涛、闵胜海窃得被害人杨某停放的橘红色春风牌KTM200CC型两轮摩托车,实物价值人民币25600元。作案后,赃物被被告人马某以人民币7000元收购。破案后,追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麦德、马海瑚、徐涛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马海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马麦德、马海瑚、徐涛、马某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涛系从犯,且在法庭上能够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徐涛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麦德、马海瑚、徐涛、闵胜海(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东南大厦小区停车场内,由被告人马海瑚负责望风,被告人马麦德、徐涛、闵胜海窃得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处橘红色春风牌KTM200CC型两轮摩托车,实物价值人民币25600元。后该车被被告人马某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破案后,追回赃物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盗摩托车及现场指认照片,被盗车辆购买凭证,车辆信息,被害人杨某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指认笔录,抓获、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视频截图,被告人马麦德、马海瑚、徐涛、马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麦德、马海瑚、徐涛无视刑律,共同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麦德、马海瑚、徐涛盗窃,被告人马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海瑚曾因犯罪被判刑教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麦德、马海瑚、徐涛、马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涛系从犯的意见,经查,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分工不同,但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涛在法庭上能够自愿认罪的意见,符合本案查证的事实,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麦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马海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徐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席爱军代理审判员 腾霄琼人民陪审员 魏孔亮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世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