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4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王硕与赵庆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硕,赵庆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811号原告王硕,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被告赵庆华,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