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杨洪珍与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珍,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东岭角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5民初2352号原告杨洪珍,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石玮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世效,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东岭角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姚法臣,主任。原告杨洪珍与被告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天建公司)、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东岭角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岭角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洪珍,被告济南天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世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岭角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洪珍诉称:被告济南天建公司开发历城区西营镇东岭角村自源沟项目,并新建一处水池。经过多方协商,被告东岭角村委会与被告济南天建公司找到原告杨洪珍看护管理该水池,2006年6月13日,被告济南天建公司自源沟项目负责人王乐祥,被告东岭角村委会和原告杨洪珍签署自源沟西坡水池看护管理协议。协议内容为:济南天建公司负责长年供水出资修理并每月付给看护管理费贰佰元正,每年6月、12月两次付清。直到2008年年底济南天建公司一直支付看管费用,自2009年至今未支付看护管理费用,至今原告杨洪珍仍在进行看护管理。自2009年,原告杨洪珍年年找被告索要,但被告年年推脱拒不支付,现原告杨洪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济南天建公司支付水池看管费用17600元;2.被告济南天建公司承担诉讼费。被告济南天建公司辩称:被告济南天建公司没有和原告杨洪珍签订过原告所陈述的水池看护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杨洪珍的诉讼请求。被告东岭角村委会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2006年6月13日,原告杨洪珍与被告济南天建公司、被告东岭角村委会签订《自源沟西坡水池看护管理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自源沟项目开发,原水池不能再用;由天建公司在西坡新建水池一个供村民农用,经多方协商由杨洪珍负责看管护理,天建公司负责长年供水出资修理并每月付给护理看管费贰佰元正,每年分6月12月两次付清,至此片开发后为止。天建公司代理:王乐祥监督单位济南市历城区东岭角村村民委员会(印章)看护管理人:杨洪珍2006年6月13日”。协议签订后,被告济南天建公司开始往协议约定的水池供水,原告杨洪珍负责看护该水池,被告济南天建公司按照约定向原告杨洪珍支付劳务费每月200元,直至2008年12月份。自2009年1月起,被告济南天建公司停止向原告杨洪珍支付劳务费。另查明,被告东岭角村委会称,对《自源沟西坡水池看护管理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协议中约定的“天建公司”系指被告济南天建公司,原告杨洪珍于2006年确实曾经负责看管水池,刚签协议时还可抽水,被告济南天建公司开发完毕以后,从2009年1月起该水池无法正常使用,被告济南天建公司不再往该水池中供水,后来原告杨洪珍与被告济南天建公司已经协商解决,协商时被告济南天建公司称“此片区已经开发完毕”,但具体被告济南天建公司向原告杨洪珍支付了多少钱,包括哪些内容,被告东岭角村委会不清楚。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洪珍称,自2009年1月起被告济南天建公司仅供过两三次水之后就不再往水池中正常供水,但被告济南天建公司不供水是被告的事,不影响原告对该水池的看管,水池是能够正常使用的,原告年年拨打12345热线要求供水,也找过村里和镇里,并且原告每天对该水池是否有被破坏进行查看,因为在协议中并没有约定截止的具体日期,村里使用该水池并不是短时间,村民祖祖辈辈都用该水池,所以该协议没有终止,被告济南天建公司并没有与原告协商解决,也没有支付过一次性费用,双方没有解除协议。为证明其实际履行该协议,原告杨洪珍提交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我证明我村村民杨洪珍自2006年至今一直看护管理天建公司在我村所建的水池。邢俊海姚良斗姚良君邢俊成陈庆水”。被告济南天建公司质证称,无法证实该证据的真实性,且与被告济南天建公司无关。被告济南天建公司称,被告东岭角村委会的陈述属实,被告济南天建公司曾要求原告杨洪珍看管在东岭角村的水池,一个月支付其200元劳务费,被告济南天建公司不定期向该水池供水,被告济南天建公司向原告杨洪珍支付劳务费至2008年12月,但双方于2009年1月终止了该劳务关系,被告济南天建公司在镇里的协调下给原告杨洪珍1000元左右,自2009年1月开始已经停止放水,无须原告杨洪珍再看管水池,因此被告济南天建公司无需再支付2009年1月之后的劳务费。关于被告济南天建公司的上述陈述,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现原告杨洪珍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济南天建公司支付水池看管费用17600元(计算方式为:自2009年1月起至2016年4月止,共计88个月,每月200元);2.被告济南天建公司承担诉讼费。诉讼中,原告杨洪珍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东岭角村委会承担上述两项付款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洪珍提交的自源沟西坡水池看护管理协议证明,并经原告杨洪珍、被告济南天建公司,以及被告东岭角村委会的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杨洪珍受雇于被告济南天建公司对涉案水池进行看管护理,被告济南天建公司按月以固定的数额计算原告的劳务费,该事实已经原、被告的确认,故本院认定原告杨洪珍与被告济南天建公司已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被告济南天建公司抗辩称自2009年1月以后涉案水池不再供水,无须再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且原、被告已经协商终止了劳务关系的意见,首先,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杨洪珍提供的劳务系对涉案水池的看管护理,其工作并非仅限定在水池有水的情况下,故对被告济南天建公司称2009年1月以后因水池不再供水而无须支付其劳务费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次,被告济南天建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杨洪珍与被告济南天建公司已经解除了上述劳务合同关系,且原告杨洪珍对此不予认可,故对被告济南天建公司抗辩称双方已经协商终止了劳务关系的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最后,原告杨洪珍与被告济南天建公司均认可,2008年12月之前的劳务费每月按200元标准,被告济南天建公司已依约向原告杨洪珍支付,故被告济南天建公司称自2009年1月起无须再向原告杨洪珍支付劳务费,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杨洪珍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主张自2009年1月起至2016年4月止的劳务费17600元,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杨洪珍已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东岭角村委会承担付款责任,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洪珍劳务费1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善人民陪审员 周传萍人民陪审员 张士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慧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