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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崇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崇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104民初2099号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9号。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峰。被告:张崇德。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商集团公司)与被告张崇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金贵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商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骆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崇德经本院合法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百商集团公司诉称:2013年4月17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百商国际太阳城三期钢结构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协议》,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间,存在以下问题:百商国际太阳城三期钢结构屋面防水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屋面多处严重漏水,导致业主无法正常使用房屋,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我公司已多次接到业主主张赔偿的要求和投诉,多次通知被告履行维修义务,被告均不予理睬。2015年9月30日,我公司通过乌鲁木齐市亚心公证处向被告送达了《告知函》,要求被告履行维修义务,否则将追究被告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违约责任。但《告知函》送达后,被告仍置之不理。无奈,我公司和第三方签订了维修合同,由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未履行修复义务的损失费用55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崇德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百商国际太阳城三期钢结构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协议》,由被告承包原告发包的位于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南路1046号百商国际太阳城三期钢结构屋面防水全部工程。施工面积暂定1500平方米,防水层每平方米包干单价38元,协议总价暂定57000元,最终以经验收合格部分实铺防水层面积作为结算依据。协议同时约定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被告负责无偿修复且承担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若发现有假冒伪劣产品进场或偷工减料、未按合同约定材料施工现象,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并没收假冒伪劣材料,被告负责无偿按合同约定材料修复,工期每逾期一日罚款500元。合同签订后,由被告组织完成了该防水工程的施工。2014年9月25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施工的国际影院屋面二次防水工程结算金额86377.31元。2015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一份《关于张崇德违反百商国际太阳城三期钢结构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协议及百商太阳城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应依约履行义务并将追究法律责任的告知函》,称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间,存在以下问题:百商国际太阳城三期钢结构屋面防水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屋面多处严重漏水,导致业主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致使业主遭受损失。公司已接到多次投诉,并通知张崇德维修,至今未维修完善。特此告知被告在告知函发出5天之内(10月5日之前)全面履行施工义务和质保义务,将上述问题维修完毕,如在10月5日之前未能履行则视为单方终止合同,有权委托第三方替张崇德履行义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和损失将由张崇德负担,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原告对向被告送达告知函的行为及过程在乌鲁木齐市亚心公证处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证人贺超出庭作证称,我是中影国际影城运营部经理,我们运营部租赁原告的六楼、七楼房屋,从2013年10月1日开业,只要下雨七楼机房就漏水,漏水后我们就找原告招商部及物业来解决。2016年5月1日,原告与案外人乌鲁木齐佳誉泰瑞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百商国际项目七层影院钢结构屋顶防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由乌鲁木齐佳誉泰瑞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百商国际七层影院钢结构屋顶防水改造工程,原告已实际支出防水工程款172500元。本案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实际无效,原告诉状中主张的55500元违约金为其实际损失费用,包含了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其委托第三方维修所应支付的费用(以鉴定结论为准)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合同书、结算单、告知函、公证书、票据、照片以及庭审笔录等存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作为原告百商国际太阳城三期钢结构国际影院屋面防水工程的承包人但未取得建筑施工相关资质,其与原告之间的防水工程施工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对其施工的屋面防水工程依法应保证工程质量,在质保期内,原告通知被告维修工程但被告拒绝维修,原告另找案外人返工实际支出工程款172500元,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明知被告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仍将防水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原告本身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55500元修复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属于合理范围,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崇德支付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修复损失费用55500元。以上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标的金额55500元,确认给付金额55500元,确认金额占诉讼标的金额的100%。本案案件受理费118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593.75元,其余593.7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可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赵金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 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