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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3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马晓伟与刘卡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伟,刘卡田,白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767号申请执行人马晓伟,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卡田,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白秋兰,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马晓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40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卡田、白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留被执行人刘卡田、白秋兰在神木县神木镇曹庄村的分红款,另我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409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卡田在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75万元股金及分红,该股金现暂时无法评估拍卖,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卡田、白秋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