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行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民琪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民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行初157号原告王民琪,男,汉族。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西长安街669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张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建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民琪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民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民琪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民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胡 雁审 判 员 杨 娜代理审判员 魏国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玉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