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刑更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黄敬汶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敬汶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刑更313号罪犯黄敬汶,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敬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于2016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敬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8次,单项表扬1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黄敬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敬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假释后的监管条件已落实且生活有着落,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敬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艳代理审判员 李 婷代理审判员 林欣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