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101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黎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7101刑初162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黎某,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公诉机关以沪铁检诉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在本市轨道交通二号线徐泾东站13号出入口自动售票机处,因拒绝民警陈某某查验其身份证而被控制,在被带至警务室过程中,其用右脚踢踹民警陈某某的右小腿,并用力挣脱民警控制,后增援民警、保安合力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陈某某因外伤致右小腿胫前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拘役四个月到五个月。被告人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弘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管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