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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麦池与李宗林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麦池,李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王麦池,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宗林。申请执行人王麦池与被执行人李宗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年荥民二初字第01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宗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麦池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宗林银行存款3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新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碧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