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麦池与李宗林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麦池,李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王麦池,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宗林。申请执行人王麦池与被执行人李宗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年荥民二初字第01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宗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麦池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宗林银行存款3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新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碧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