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2执1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与吕松松、吕志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吕松松,吕志刚,王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1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负责人刘连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吕松松。被执行人吕志刚。被执行人王淑兰。本院在执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与吕松松、吕志刚、王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和车辆等财产情况的调查,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晓勇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蒋金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