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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程义廷、杨艳芝、张桂学、姜晓平、徐国华、王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程义廷,杨艳芝,张桂学,姜晓平,徐国华,王彩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38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围场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刘小民,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霍利亚,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陈永新,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义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杨艳芝,住址同上。被告张桂学,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姜晓平,住址同上。被告徐国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彩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围场支行与被告程义廷、杨艳芝、张桂学、姜晓平、徐国华、王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程义廷、杨艳芝、张桂学、姜晓平、徐国华、王彩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邮储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3.00元减半收取377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管思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