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刘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刘彩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1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李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晔,女,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彩霞,女,住大连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被告刘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葛 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