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吉仁海与许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仁海,许标,郝友文,陆学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1729号原告吉仁海,居民。委托代理人肖红军,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标,居民。第三人郝友文,居民。第三人陆学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仁海诉被告许标、第三人郝友文、陆学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仁海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仁海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仁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吉仁海负担。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