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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9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高成文与张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成文,张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9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成文,男。被执行人张雨,男。申请人高成文与被执行人张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陕080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雨向高成文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5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90元、执行费294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雨购买了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经济开发区墨金苑小区车库一处(所有权证号:004651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雨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经济开发区墨金苑小区车库一处(所有权证号:0046519)的户籍手续;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