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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32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俞志鑫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俞志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2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法定代表人:蔡烈烽,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俞志鑫,花木种植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326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2月29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俞志鑫名下的位于奉化市东关红墙外弄82号的房产和相应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8)第010**号】。2016年6月22日10时至2016年6月23日10时,通过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买受人吴幼峰以39.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俞志鑫名下的位于奉化市东关红墙外弄82号的房产和相应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8)第010**号】的所有权及相应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幼峰【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不动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自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