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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钱XX与范XX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某,范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1号申请执行人钱某某。被执行人范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钱XX与范XX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柳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范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钱XX借款本金350000万元及利息(按照本金350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7月4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韩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权利人钱XX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2015)金民柳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柳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安永审 判 员  路 建助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