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9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罗宝军、陈庆敏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宝军,陈庆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9执21号申请执行人罗宝军,男,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陈庆敏,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本院在执行罗宝军、陈庆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9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陈庆敏向原告罗宝军返还9000元,从(2016)陕0729民初80号案件赔偿款中直接扣支。罗宝军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庆敏向原告罗宝军返还9000元,从(2016)陕0729民初80号案件赔偿款中直接扣支。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查明(2016)陕0729民初80号案件赔偿款16325.37元已到账,从该赔偿款中直接扣划9000元给罗宝军,申请人罗宝军已从本院领取9000元案件款。因被执行人在未收到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之前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执行费50元予以免收。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9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柱代理审判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陈忠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励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