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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萍与陈秋红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萍,陈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0执保11号申请人:陈萍,女,生于1968年10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陈秋红,女,生于1974年10月2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陈萍与被申请人陈秋红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2016年6月23日,申请人陈萍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华丰分理处的存款392390.00元的冻结。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渝0240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秋红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华丰分理处的存款39239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陈萍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