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4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向忠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中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忠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4899号原告重庆市中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9589635-6。法定代表人魏建红,总经理。被告向忠强,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中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向忠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中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中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竑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