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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7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茶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茶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27刑初79号公诉机关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茶某某,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巍山县人。2016年4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巍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茶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萩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农历8月的一天,被告人茶某某在巍山县五印乡来龙佐村路边,以1200元的价格向一名陌生男子(待查)购买了一支改装好的射钉枪用于打老鼠。2016年4月11日,巍山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茶某某家中将该枪查获。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茶某某的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茶某某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茶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射钉枪1支、射钉弹57枚,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增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春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