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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姚威与长沙友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威,长沙友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768号原告姚威,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代理人姚学兵,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友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大塘村坝湾组。法定代表人朱龙辉,董事长。担保人彭其辉,女,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福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威与被告长沙友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威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沙友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长沙友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彭其辉所有的坐落于长沙市天心区(房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的房产交易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灵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星星 搜索“”